该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八章,其中第1章为总则,简要介绍该意见稿出台的背景、目的及范围。而2~4章则为具体内容,关于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受理、颁发及变更。第5-7章则为企业经营规范、监督及法律责任。最后一章为附则。
就该意见稿内容,有分析认为,自2015年原油进口双权下放至今,整个炼化及油品贸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而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七大炼化基地、舟山自贸区及原油期货筹备上市等各种国家级产业甚至总体规划接连出台之际,商务部拟定法律文件规范整个原油及成品油行业运行,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对于此文件来讲,业界关注重点也在后面经营规范、监督及法律责任部分。
经营资格拟实施许可管理
意见稿提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
根据意见稿,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意见稿,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同时申请原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等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油库库容不低于0.3万立方米,同时申请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等。
拟规定外资经营超30座成品油零售网点需中方控股
具体来看,《意见稿》明确,设立外商投资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有关政策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含独资、控股、租赁、特许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成品油零售网点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由中方控股。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加油站约9.9万座,其中国有加油站占53.84%,民营加油站占44.05%,外资加油站仅占2.11%。 此前,商务部曾于2015年发布通知,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当时有分析指出,目前外资石油公司在中国零售网络布局及供应链建设方面与中石油、中石化相比仍有非常大的差距,即使政策放开,也不会出现国外石化企业大量进军的场景。
另据商务部网站显示,该文件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1个月后或将是意见回收、文件修改、正式文件下发等过程。
总而言之,未来原油及成品油市场的流通全程纳入监管下,对于处于原油进口增长而国内资源过剩下的中国能源市场仍将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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