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润滑油是违法行为,为了牟利仍铤而走险与他人合伙购进散装润滑油冒用知名品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被告人朱某某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黄某某各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石嘴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润滑脂、机械设备等。被告人朱某某与黄某某未经昆仑牌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带有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包装桶、商标标识、防伪标示等,将散装润滑油分装后冒充昆仑牌润滑油销售,其中通过王某某经营的润滑油经销部向石嘴山市某冶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价值12.99万元、向宁夏某集团特种合金有限公司销售价值3.7万元、向宁夏德某冶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价值3.13万元的假冒昆仑牌润滑油,经营数额共计19.89万元。案发当日,侦查机关还依法查获润滑油66桶,其中使用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14桶,案值2.31万元。经鉴定,案发现场查获的润滑油中有16桶质量不符合国家润滑油质量标准。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该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2.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在案发现场查获的润滑油中有16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酌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重处罚。综合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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