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对童装的安全性能进行了全面规范,将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童装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婴幼儿及儿童健康安全。新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二部主任戴红介绍,鉴于婴幼儿和儿童群体的特殊性,该标准在原有纺织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各项安全要求,安全要求全面升级。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标准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方面,标准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标准对纺织附件也作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另外,该标准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
依据年龄不同,标准将童装分为两类,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穿着的,为婴幼儿纺织产品;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的,为儿童纺织产品。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还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标准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标准同时要求童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今后,消费者在选购童装时,可以以使用说明上标明的安全类别作为参考。
根据新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除了应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A类要求中铅含量应小于等于90mg/kg,镉含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应小于等于0.1%,燃烧性能为1级(正常可燃性)。对于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75mm的绳圈;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且不应超出服装底边;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75mm。对于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头部和颈部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150mm,除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绳带不应使用弹性绳带;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短袖袖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140mm。
同时,所有婴幼儿及儿童服装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全置于服装内。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140mm,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两端固定且突出的绳圈的周长不应超过75mm,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例如串带,其两固定端的长度不应超过75mm。新标准还规定,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将对整个婴幼儿和儿童纺织服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戴红指出,为了保证市场的平稳过渡,新标准设置了两年的实施过渡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过渡期内,2016年6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检测机构按照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进行检测。2018年6月1日起,市场上所有相关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设置过渡期的原因是因为该标准大幅提高了对婴童纺织产品的要求,企业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技术改造与升级。同时纺织产品为反季生产产品,生产、销售周期较长,消化库存需要一定的时间。”据悉,为促使标准有效实施,国家标准委组织了标准进企业、进商场、进校园等系列活动,选择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主产区和销售区举办系列宣贯活动,向当地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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