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在“红盾春雷行动2015”中,夹江县宏大润滑油经营部经营者涂某某向丹棱县工商局举报称,成都某化工公司制售假冒的“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导致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受损。
经查,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与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签订购买合同,拟以198000元的价格购进46#“壳牌·得力士”液压油60桶,双方约定交货日期在2014年8月5日前。
2014年7月30日,夹江县宏大润滑油经营部与成都某化工公司签订合同,以134550元的价格向其购进了抗磨液压油60桶。该批液压油于2014年8月1日送达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该批液压油的过程中设备受损,于2015年1月12日向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出具了199100元的损失清单。
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按损失清单向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99100元的设备损失费,并无偿为该公司更换了其他品牌的工业液压油。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向该化工公司索赔无果,遂向丹棱县工商局举报。
目前,丹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就地封存了位于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内堆放的该批“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51桶(现场查验数目,其中空油桶48个),同时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单位(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对该批“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进行鉴定,确认该批商品为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
据了解,该案件违法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达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丹棱县工商局已于2015年3月4日将该案移送丹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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