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基础油简单加工调和成润滑油,在税种核定时,没有消费税税种,因此至今没有缴纳消费税,也没有抵扣消费税。如果按照公告2012 47号、公告2013 50号,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补缴2013年至今的消费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抵扣消费税?查遍所有资料,没有找到消费税抵扣时限。如果不准抵扣,那企业肯定死,因为1吨利润仅仅100至200元,而消费税就要上千元。
答:1.按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消费税的抵扣没有时限规定,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049号)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购进原料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之后的均可抵扣。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033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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