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包头市草原宇鹿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一案依法提起公诉。经调查,该公司4年间因此获利680多万元。
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包头市草原宇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田某、高某,雇佣工人在位于青山区赵家店村养殖小区厂房内,将收购来的劣质润滑油及已经使用过的废弃润滑油沉淀、调和后,灌装入收购回的旧油桶内。同时,伪造大量的“昆仑”、“美孚”、“长城”、“兰润”等品牌润滑油商标,并购进带有假冒商标的油桶封口盖,将其粘贴、安装在已经灌装好的油桶上,制成不同型号的伪劣抗磨液压油、润滑油,分别销售给内蒙古一机集团下属企业及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内的多家企业。
经审查,四年间草原宇鹿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累计金额达680余万元。6月19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草原宇鹿贸易有限公司提起公诉。同时,还向相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建章立制,规范产品采购工作,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杜绝采购产品中的不规范行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