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3万元……”当听到判决结果时,陈某和姜某的头顿时耷拉下来。
2月2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两名男子自购空桶和商标伪造“壳牌”润滑油销售,日前已经得到相应的惩罚。
陈某和姜某从小到大形影不离,陈某在米东区开了一家电缆店,姜某为店内员工。时间长了,两人觉得小本生意来钱太慢,经合计,他们找到了一条“商机”:润滑油是汽车必备品,不同档次和品牌的润滑油之间价格相差很大,如果以次充好将会获得丰厚的利润。
2013年初,姜某自河北某油脂厂订购了灌装没有商标的塑料桶装润滑油,然后购买壳牌的商标和机油桶贴牌后出售。仅仅3个月便被警方查获并缴获449桶润滑油。经鉴定,涉案的物品价值145078元。
主审法官介绍,陈某、姜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壳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陈某、姜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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