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普兰店市质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润滑油生产企业在加工产品时,产品产地标注为韩国某地址,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委托加工润滑油,有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原料、包装等由委托方提供,该公司主要是来料分装加工,产品的标注也是由委托方提供的。
对该公司上述解释,执法人员未予认同,主要理由:产品产地虽然不是强制标注内容,但既然标注了,就应该保证是真实的,不能给人误导,更不能伪造。无论是否委托加工,都不能违法法律规定。对此,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按真实的加工地标注产地,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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