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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缺失 美孚折戟“飞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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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已一审审结。由于一审过程中美孚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欲通过司法诉讼阻止浙江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第2017838号“飞马”图形商标注册的愿望因此未能实现。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该案的焦点主要为第2017838号商标与美孚公司5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孚公司该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以及其是否享有“飞马”图形的在先权利等。

据悉,在第一个焦点问题的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第2017838号商标与美孚公司5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均无异议。美孚公司主张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不相同,但密切相关,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同时,美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就其引证商标是否已构成驰名,美孚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引证商标的注册证明和续展证明,以及该公司编撰的对其进行宣传的书籍等资料,由于资料上并未标明具体时间,法院难以认定其引证商标在第2017838号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在该案中,美孚公司主张的在先权为该公司享有“飞马”图形的在先著作权。据美孚公司称,“飞马”图形系其自1953年以来一直使用并具有版权的艺术作品,其为该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且先于他人使用和发表。不过,美孚公司未能提供该作品原件,法院认为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无法支持上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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