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成品油、润滑油脂、基础油等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告,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为方便企业通关,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统一和规范,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再次明确。
其中,海关总署此次规定:对于进口的“润滑脂(税号:27101992)”和“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计量单位标准统一按照:1千克=1.126升的公式来计算,再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该条例自2010年7月26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密度成为恒定的值,即0.888。那么密度高于等于0.888的基础油,如高粘度基础油500SN等,消费税额将略有上涨。不过由于目前基础油密度普遍低于0.9,因此,对于密度高于等于0.888的基础油实际上仅有10元/吨左右的涨幅,影响较小。而对于密度小于等于0.888的基础油,如低粘度基础油150SN等,消费税额将有较大幅度的下滑。对此,江苏某进口贸易商表示,低粘度基础油消费税一般能减少50-100元/吨左右。对于进口基础油来说,绝对是利好消息。
据悉,此次基础油消费税征收,仅限在进口基础油,并不包含国产基础油方面。国产基础油在实际验收时,仍会测量其实际密度来为作为收缴消费税的基准。因此,此次进口基础油税额减少后,进口基础油相对于国产基础油的竞争力将更强。
公文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19 【生效日期】2010-7-2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成品油、润滑油、基础油等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告,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为方便企业通关,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统一和规范,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一、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项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当纳税义务人进口成品油的重量和体积的换算与给定公式不相同时,应按给定公式将重量换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四、本公告内容自7月26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新增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换算公式 |
27101929 |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
1千克=1.176升 |
27101992 |
润滑脂 |
1千克=1.126升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1千克=1.126升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1千克=1.01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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