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1月18日午间发布澄清公告,就某媒体日前刊登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和冀东水泥磐石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行为,在熟料中直接添加水渣,截至目前,冀东水泥添加水渣的“习惯”仍未改变;磐石公司有一大批掺有水渣的熟料对外销售;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往硅酸盐水泥熟料中掺入烘干湿矿渣属掺杂行为政府部门处以1600多万元的罚款,并经法院判决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败诉,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等报道进行澄清。
公司公告称,经核实,公司辽阳公司没有水泥粉磨系统,其生产的熟料主要销往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因辽阳公司没有余热发电系统,余热未能充分利用,为了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并应沈阳公司的要求,辽阳公司利用生产熟料的余热将矿渣烘干,掺加比例为5%以内。辽阳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清晰的描述标的物为“普通硅酸盐熟料和矿渣的混合物”,明确告知客户水渣的掺加量。此掺加行为不影响水泥质量,且已在辽阳市技术监督局备案,不属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生产行为。磐石公司没有往熟料中掺加水渣的装置,亦不存在往熟料中掺加矿渣的行为。该公司院内水渣是生产水泥时作为混合材掺加的。吉林市产品质量检 验院多次到磐石公司现场抽查熟料样品,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GB/T21372-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国家标准要求。辽阳公司在2009年3月被处罚的原因是辽阳公司应客户的口头要求往熟料中掺加水渣。由于辽阳公司销售人员的疏忽,在销售合同中将本应表述为“普通硅酸盐熟料和矿渣的混合物”的标的物误表述为“普通硅酸盐熟料”,遭客户举报,致使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当地粉磨企业举报后对辽阳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法院二审判决处罚1455.5万元。根据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11.1.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当时本公司最近一期(2008年)的经审计净资产为59.21亿元,净资产10%即5.92亿元,未达到上市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标准,无需披露。此后辽阳公司在新的销售合同中专门列明销售的标的物为“普通硅酸盐熟料和矿渣的混合物”,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以吸取教训。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