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被告人关某、关某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非法收购废机油,按照油、水比例1:7左右的混合比搅拌制作脱模剂后销售给多家建材企业。今年4月,关某龙驾驶货车运输5.48吨脱模剂前往安顺销售途中被长顺县公安局查获,制作脱模剂的废机油系从安顺一企业处购买,经统计,关某两人共购买了32.15吨废机油。经鉴定,被告人关某、关某龙所生产的脱模剂及生产地点遗留的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关某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回收、贮存、利用、贩卖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一类,若处置不当将会对土壤和水质造成严重污染,造成不可估量的生态破坏。对非法处置废机油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是人民法院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有力举措,不仅彰显了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而且规范了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确保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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