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产生的废机油具有毒性,属于危险废物,其收购、买卖、运输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负法律责任。
今年4月中旬,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接获一条线索——有人在辖区汽车修理店非法收购废机油。接报后,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兴宁市公安局,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对线索开展核查。通过信息比对和走访调查,办案人员快速掌握了涉案嫌疑人钟某某的相关情况。他经常驾驶着一辆改装货车,到固定的几个汽修门店收购机动车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每桶200L的废机油,收购价700元,钟某某再以760元的价格倒卖给一家砖厂进行牟利。
掌握其违法事实后,公安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在钟某某住处一举将其抓获,依法查扣其涉嫌用于非法收购废机油的改装货车、油桶、油泵、抽油管等设备一批,及收购的废机油约7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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