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维护环境安全为底线,严厉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13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废机油案等7起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其中,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了一起废机油案。
2022年5月6日,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举报,会同铁力市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一同查获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福驾驶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在铁力市区域内收运2.7吨废机油,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9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9万元。2022年5月12日,该公司完善了相关运输及与黑龙江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等手续,申请解除查封,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收运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2022年7月1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后,决定给予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福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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