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海上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欧盟海上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为助力欧盟实现到2050年的碳中和目标,该战略提出到2030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从当前的12吉瓦提高至60吉瓦以上,到2050年进一步提高到300吉瓦,并部署40吉瓦的海洋能及其他新兴技术(如浮动式海上风电和太阳能)作为补充。欧盟委员会估计,这将需要到2050年投入近8000亿欧元资金。该战略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政策和监管建议,包括在海洋空间规划、海上可再生能源及电网基础设施、海上可再生能源监管框架、撬动私营投资、技术研究创新、供应链与价值链等六方面将采取的关键行动,详情如下:
1、空间和资源可持续管理的海洋空间规划
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活动可能会与其他经济活动共存,因此海洋空间规划应采取整体的、多用途/多目的的方法。欧盟将重点采取如下关键行动:
(1)欧盟委员会将促进跨境合作,并鼓励成员国根据《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NECP)将海上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纳入国家海洋空间规划(2021年3月)。
(2)欧盟委员会将报告海洋空间规划指令的执行情况,以反映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长期发展(2022年)。
(3)欧盟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区域组织一起制定一项通用方法,并就海洋空间规划部署试点项目,以研究海上项目面临的环境风险以及对自然保护的影响(2021-2025年)。
(4)欧盟委员会已提交了一份关于风能开发和自然保护立法的指导文件。
(5)欧盟委员会将以实践社区的形式促进政府机构、利益相关方和科学家之间开展海上可再生能源问题对话(2021年)。
(6)欧盟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区域组织一起支持多用途项目(2021-2025年);
(7)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防务局将共同采取行动,以识别在国防活动预留地区开发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障碍,并改善共存状况。
2、开发海上可再生能源及电网基础设施的新方式
为了构建大规模海上可再生能源网络,海上电网的开发和规划需要超越国界,覆盖整个海洋,并考虑通过复合能源系统等形式实现多功能性。因此,欧盟成员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对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定长期目标,并在整体的区域性电网规划和开发中落实长期目标。另外,成员国的输电系统运营商和国家监管机构应在规划电网基础设施方面进行更多协调。欧盟将重点采取如下关键行动:
(1)欧盟委员会将为成员国制定一个框架,用于确定共同的长期目标,确保2050年之前在每个海域部署海上可再生能源(2021年)。
(2)欧盟委员会将根据修订的泛欧能源网络(TEN-E)条例,为输电系统运营商的海上电网长期规划提出一个框架,涉及每个海域的监管机构和成员国,包括部署复合能源系统项目(2020年12月)。
(3)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和监管机构将制定一个框架,使输电系统运营商能够对海上电网进行预期投资,为未来的规模扩大和开发做好准备(2021年起)。
(4)欧盟委员会将公布欧盟指导方针,说明如何协调跨境能源传输项目与能源发电项目开发的成本和收益分摊(到2023年)。
3、更明确的海上可再生能源监管框架
将来在大部分欧洲海域中,更复杂的跨境海上项目将越来越重要,目前的监管框架并未考虑能源岛、复合能源系统以及海上制氢等新型项目。此外,将海上项目与多个具有不同并网规则的市场相连还存在实际的物理挑战,需为高压直流电网的并网开发通用规则。还需设计更适合可再生能源(包括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而潮汐能、波浪能和浮动式海上风电及光伏等新兴海上可再生能源技术也需要专门扶持以推动试点示范的部署。欧盟将重点采取如下关键行动:
(1)欧盟委员已经发布了指导文件阐明监管框架,尤其是海上复合能源系统项目招标区的监管框架。
(2)欧盟委员会将提议修订立法,使成员国可以更灵活地分配海上复合能源系统项目为缓解电网拥堵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2022年)。
(3)欧盟委员会将指派电力利益相关方委员会对海上高压直流电网的并网规则进行修订(2021年)。
(4)欧盟委员会将确保修订的能源和环境保护国家援助指南能够提供全面升级且符合目标扶持的框架,以经济高效的方式部署清洁能源,包括海上可再生能源(到2021年底)。
(5)欧盟委员会将就跨境项目成本效益分摊制定指南(2021年)。
4、通过欧盟公共资助撬动对海上可再生能源的私营投资
到2050年,大规模海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需求预计将接近8000亿欧元,其中约2/3用于资助相关电网基础设施,1/3用于海上发电。近十年,欧洲对海上和陆地电网的年投资总额约为300亿欧元,未来十年预计增加至超过600亿欧元,并将在2030年以后继续增加,私营部门将提供其中大部分资金。对于成熟的海上可再生能源技术,欧盟公共资助有助于缓解市场失灵,降低资本成本;而对于早期不成熟技术,则可促进市场的开拓和建立,吸引更多私营投资,提高竞争力,加快早期部署和商业化进程。欧盟将重点采取如下关键行动:
(1)欧盟委员会将鼓励成员国在复苏基金(RRF)的“Powerup”旗舰项目下,将与海上可再生能源部署相关的改革和投资纳入国家复苏计划中(2020-2021年)。
(2)欧盟委员会将在新的“连接欧洲设施”(CEF)、可再生能源融资机制以及欧盟大型投资基金“投资欧洲”(InvestEU)等框架下,促进跨境合作项目的开发,包括互联项目(到2021年)。
(3)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EIB)和其他金融机构将共同努力,通过InvestEU支持对海上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投资,包括对促进欧盟技术领先的高风险投资(到2021年)。
5、重点支持海上项目的研究和创新
促进研究和创新是大规模部署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前提。当前,对清洁能源研发的投资主要来自私营部门。近年来,欧盟在清洁能源上的年均投资近200亿欧元,其中企业贡献了约77%,各国政府约占17%,欧盟资助了6%。欧盟的支持对于进一步激励国家公共投入和私营部门投资以降低海上能源投资风险,加速示范和部署至关重要。欧盟将重点采取如下关键行动:
(1)根据欧盟“地平线欧洲”多年期研发资助框架的第一个工作方案(2021-2022年),委员会提议:①支持输电系统运营商、制造商和海上风电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在2022年启动一个大型高压直流输电网示范项目;②支持开发风能、海洋能和浮动式太阳能的新型设计;③提高整个海上风能价值链的工业效率,包括使用数据驱动方法和物联网设备的数字技术;④将“可持续设计”原则系统融入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创新中。
(2)欧盟委员会将审查战略能源技术计划(SETPlan)关于海洋能和海上风能的目标和实施议程,并启动一个SETPlan高压直流输电工作组。
(3)欧盟委员会将研究如何将海上能源发电和基础设施的技术开发与社会经济和海洋环境发展可持续融合,例如通过研究其带来的累加效应和社会意识问题。
(4)欧盟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地区(包括岛屿)合作,协调利用可用资金开发海洋能技术,以期实现欧盟海洋能总装机容量到2025年达到100兆瓦,到2030年达到1吉瓦左右。
6、建立更强大的欧洲供应链和价值链
为了实现欧盟海上可再生能源目标,并使欧洲经济最大程度从中受益,需加强欧洲海上可再生能源供应链。需加大对耐腐蚀材料、风力和海洋涡轮机制造、塔架、基座、浮动设备和电缆生产的投资以扩大产量,一些港口也需要进行升级。欧盟将重点采取如下关键行动:
(1)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网络(ENTSO-E)将推动不同制造商设备的标准化和互操作性(将于2028年投入使用);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和行业界将共同努力,在国际上推广欧盟标准。
(2)欧盟委员会将完善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论坛,以促进可再生能源价值链的发展,并将在论坛内设立一个专门的海上可再生能源工作组(2021年)。
(3)欧盟委员会将鼓励成员国和地区利用2021-2027年欧盟凝聚政策基金(CohesionPolicyFunds),包括欧洲社会基金(EuropeanSocialFundPlus)以及相关的公正转型机制(JustTransitionMechanism),以支持对海上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促进经济多样化,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推出再培训/提高技能计划。
(4)欧盟委员会将支持国家和地区主管当局制定和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发展海上可再生能源的专业技能资源,以及通过技能议程(SkillsAgenda)下的行动,吸引具备合适资质的年轻工人和再培训/高技能工人从事海上可再生能源工作。
(5)欧盟委员会将通过减少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障碍和充分利用法律补偿措施,促进第三国的市场准入。
(6)欧盟委员会将通过与伙伴国家在能源对话中交流政策框架标准和行业发展,促进海上可再生能源新市场的开发,并加强现有市场的发展(正在进行)。
(7)欧盟委员会将对海上设施的退役成本和影响进行分析,以评估在拆除现有设施和未来设施退役时,是否需要制定欧盟范围内的法律要求,尽量减少对环境、安全和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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