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因刘某某非法处置废弃物行为给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还判决责令刘某某赔偿处置费用494845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刘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到南雄市某汽修厂和某品牌4S店等地,擅自收购废机油,并储存于南雄市某镇一个果园里的油罐中。刘某某将收购而得的废机油用过滤网处置后,出售给张某某(化名)、林某某(化名)、蒋某某(化名)等人。经鉴定,刘某某收购、处置的废机油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矿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其累计处置危险废物475.89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回收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475.89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案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进行了无害化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49484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污染环境无害化处置费用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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