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9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丙酮反倾销具体内容: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20200605143606157.png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公司: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Mitsui Chemicals, Inc.) 7.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12.1%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韩国公司
(株)LG化学(LG Chem, Ltd.) 5.0%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51.6%
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对丙酮实施反倾销起源于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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