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能源法要来了!国家能源局官网10日上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的《能源法》起草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目前能源领域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石油法和原子能法等暂时缺位。《能源法》征求意见将立法的进程向前迈进了一步。
从法律条文上可以发现能源管理政策和产业趋势的多处新变化:
1.调能源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在调结构的战略下,可再生能源纳入优先发展的序列。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2.强推配额制:行政推动、市场交易并用
征求意见稿将“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写入法律条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在强制约束的同时,国家鼓励采取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配额考核目标。“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
3.新能源发电补贴:将适时调整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4.可再生能源红利:优先上网、保障性收购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为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约束性目标。
5.化石能源开:清洁高效,合理开发
在化石能源开发上,国家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能源实行合理开发。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开发;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
6.能源普遍服务:将获得补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7.推动能源市场交易:建立独立市场交易机构
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8.能源安全战略升级: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统筹协调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优化能源布局,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应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9.助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
储能技术写入《能源法》,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政策要求下,预计储能将获得更多支持。
10.能源价格管理:市场定价+垄断监管结合
能源价格管理原则未变。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释放的重要信号:
国家明确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一是将逐渐降低化石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储备量和开采能力均不足以支撑国内需求,加之化石能源早已成为国际各方争夺的焦点,因此要通过能源法来降低我国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
二是在油气领域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我国,石油等化石能源属于国家战略物资,由国家专属经营,不是完全的市场化竞争。能源法提出“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的市场主体参与油气勘查开采”,对在油气领域形成市场竞争环境是一大利好。
三是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我国有着富煤的资源禀赋,伴随的煤层气以及页岩气、页岩油和致密气的储量也非常丰富,但以往对这些能源并未加以很好地开发利用。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用法律形式确认后,相信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会获得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发展通道。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安全、绿色、集约和高效的原则,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水平;以及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
化石能源相关意见稿部分条文:
第四十条 〔油气开发〕
国家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
第四十八条 〔企业保障义务〕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五十三条 〔管网管理〕
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
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场建设目标〕
国家区分不同能源品种特性,推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建设,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第六十六条 〔价格机制〕
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安全储备〕
国家按照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储备与产供储销体系相衔接的原则,建立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安全储备体系,科学设置储备规模,持续优化品类结构,不断提升储备效能。
政府储备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以生产经营库存、产能储备等方式形成的其他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安全储备能力建设和收储、轮换、动用管理。
第七十五条 〔储备动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能源储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一)因突发事件导致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出现能源供应中断或者大幅度减少,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国内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者损害;
(二)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与控制的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投资贸易合作〕
国家加强能源领域的双边与多边投资贸易合作,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促进能源双向投资以及产品、技术和服务贸易,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
国家鼓励进口清洁、优质能源,引进先进能源技术,加强化石能源和高耗能产品的进出口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管网开放责任〕
经营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一方经济损失的,对责任方按日处以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公平、无歧视开放管网义务的;
(二)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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